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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张银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一中行终字第15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尹燕京,局长。 委托代理人闫飞,男。 上诉人张银因政府信息公开一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一中行终字第15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尹燕京,局长。

委托代理人闫飞,男。

上诉人张银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1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银,被上诉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以下简称海淀公安分局)的委托代理人闫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8日,海淀公安分局收到张银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申请中,张银要求获取“关于2013年12月24日,申请人张银拨打110报案后的出警处理记录”。2014年7月30日,海淀公安分局作出海公信息公开(2014)第188号《登记回执》(以下简称第188号登记回执)并邮寄送达张银。2014年8月6日,海淀公安分局作出海公信息公开(2014)第188号-延《政府信息延长答复期告知书》(以下简称第188号延期告知书)并邮寄送达张银。2014年8月28日,海淀公安分局作出海公信息公开(2014)第188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以下简称第188号告知书)并邮寄送达张银,告知张银其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未保存,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张银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另查明,2013年12月24日,张银拨打110报警。当日,永丰派出所民警出警处置,民警表示未对出警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和保存。

2015年4月8日,一审法院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张银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海淀公安分局所属永丰派出所在履行110报案处警职责时产生的信息,经法庭调查,永丰派出所民警表示未对处警情况进行记录和保存,张银又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海淀公安分局制作和保存了上述政府信息,故法院对张银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海淀公安分局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向张银作出第188号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本案中,海淀公安分局处理张银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过程中,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张银的全部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