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一中行初字第1515号 原告张志成。 原告张士英。 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陈政高,部长。 原告张志成、张士英因认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房地产权证变更职责及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复议决定书》(建复决字(2015)65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已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之规定,本案中,涉案房屋均在天津市和平区,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菲代理审判员张美红代理审判员李赟乐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 晓 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