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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周三根与国土资源部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一中行初字第806号 原告周三根。 委托代理人刘晓原,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委托代理人张承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干部。 委托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一中行初字第806号

原告周三根。

委托代理人刘晓原,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委托代理人张承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干部。

委托代理人杨晓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干部。

原告周三根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以下简称国土部)作出的国土资复议(2015)185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三根的委托代理人刘晓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晓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周三根)不服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0年8月11日作出的《关于对珠海市经济特区范围内的土地实行统一控制管理的复函》((1990)国土函字第92号,以下简称92号函),“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关于对珠海市经济特区范围内的土地实行统一控制管理的复函》((1990)国土函字第92号)自作出之日起已超过20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规定的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原告诉称:原告房屋被征收以后,为了解集体土地何时被征用为国有土地,通过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于2014年12月13日从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获取了92号函,该文件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针对92号函向被告申请复议,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规定的60天复议期限。被诉复议决定以原告申请超过20年为由,不予受理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作为复议机关,应适用《行政复议法》,不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执行。被诉复议决定存在未听取原告意见等程序违法问题。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复议决定;判令被告依法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于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诉复议决定,证明被告不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2.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原告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证明原告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4.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证明被告针对原告申请,答复属于问询。5.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证明原告经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得知92号函。6.粤国土(建用)字(1990)138号《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珠海市经济特区范围内的土地实行统一控制管理的复函的通知》,证明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原广东省国土厅作出92号函。7.《珠海市红东社区红联村整体征收(搬迁)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证明原告房屋被政府征收才得知当年宅基地已被政府统征,当时没有经过上级审批。8.征地协议书,证明当年珠海市国土局与红东村民委员会以协议征地,违反土地管理法。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