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一中行终字第1522号 上诉人(诉讼代表人兼一审原告)张广智,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玲珑二巷32号。 上诉人(诉讼代表人兼一审原告)张广德,男,195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玲珑二巷32号内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广福,男,1949年7月6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广泉,男,1952年2月26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广利,男,1959年12月27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亚清,女,1954年7月19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亚慧,女,1962年11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国军,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畅,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0号。 法定代表人黄艳,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雅。 委托代理人张兴,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广智、张广德、张广福、张广泉、张广利、张亚清、张亚慧(以下简称张广智等7人)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14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经审查,2002年12月23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下属的海淀区规划局作出(2002)居私规建字第801号海淀区居民私有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第801号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一审法院认为,张广智等7人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的5年最长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张广智等7人的起诉。张广智等7人不服一审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张广智等7人上诉称,翻建房屋显然属于翻建不动产,不应当适用5年的起诉期限,且登记机关的错误登记持续影响当事人权益至今,不应适用起诉期限的规定。因此,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经审理查明,本院同意一审法院的事实查明。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据上述规定,对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适用最长5年的起诉期限。本案中,被诉第801号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作出时间为2002年。而张广智等7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其起诉已经超过法定的5年最长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张广智等7人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君慧 代理审判员 李 智 代理审判员 饶鹏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郎莉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