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一中行终字第1094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杰,局长。 委托代理人尹建林,北京市慧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舒歆,女。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逯成栋,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逯成栋食品消费者申诉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行初字第36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君慧代理审判员薛政代理审判员李赟乐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