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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郝利才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一中行终字第19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郝利才,男,1952年2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光明,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一中行终字第19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郝利才,男,1952年2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光明,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C座)。

法定代表人徐贱云,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浩,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照程,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国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韦伯时代中心3号楼1401室。

法定代表人郭瑞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苗苗,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郝利才因要求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2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郝利才的委托代理人刘光明,被上诉人市住建委的委托代理人张浩、金照程,被上诉人北京国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苗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如下事实:2014年7月,郝利才通过书信的方式向市住建委反映国地公司违法进行房屋评估,未进行实地勘察,出具虚假的评估报告,要求市住建委予以查处。市住建委对郝利才反映的事项进行了调查,取得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丰台区房屋征收办)出具的《关于郝利才要求查处违法评估行为申请书情况说明》,国地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放弃产权说明》、《房屋评估现场勘察表》、《装修、设备及附属物勘察表》等材料。2014年9月22日,市住建委针对郝利才的举报,作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被诉答复):一、经查,丰台区花乡郭公庄村自行制定了旧村改造拆迁安置实施细则,并经郭公庄村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表决通过并执行。因此,丰台区花乡郭公庄村实施的旧村改造(地铁九号线车辆段项目在该村域范围内)属于村域自治行为,依据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表决通过的拆迁安置实施细则组织实施,不纳入房屋征收、拆迁行政管理。二、市住建委要求国地公司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根据国地公司提供的《放弃产权说明》表明,郝利才已自愿放弃丰台区郭公庄160号院的产权,将该院房产给与郝振平,因此国地公司向郝振平出具了该院评估报告,目前郝振平已签订拆迁协议并获得补偿。关于信访人反映的国地公司未实地勘察问题,国地公司提供了有产权人郝振平签字的《房屋评估现场勘察表》。市住建委向郝利才送达了被诉答复。郝利才认为市住建委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市住建委不履行查处违法评估行为违法;责令市住建委依法履行查处职责,并将书面查处结果向其告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