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一中行(知)初字第749号 原告盐城慧聪策划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新区新都花园19幢402室。 法定代表人徐金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军,盐城创佳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 委托代理人林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告盐城慧聪策划咨询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129467号《关于第10251842号“三合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盐城慧聪策划咨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慧聪策划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盐城慧聪策划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梁菲代理审判员李赟乐人民陪审员郁杨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 晓 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