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甄玉琴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15)一中行终字第107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甄玉琴,女。 委托代理人赵利水(甄玉琴之夫)。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C座)。 法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15)一中行终字第107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甄玉琴,女。

委托代理人赵利水(甄玉琴之夫)。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C座)。

法定代表人徐贱云,主任。

委托代理人莫洁云,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靖,女。

上诉人甄玉琴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2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经查,1999年9月29日,北京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泰公司)向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原市房地局)申请,原市房地局向星泰公司核发了京房内证字第392号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该证销售范围是汇通花园C座及A座1单元,建筑面积25580平方米。1999年10月20日,星泰公司向原市房地局申请,原市房地局向星泰公司核发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续证,该证销售范围是汇通花园A,B,C座及配套商业,建筑面积67461平方米。两证的证号相同,有效期限均为1999年10月至2001年5月。

2015年2月9日,甄玉琴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京房内证字第392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非法,并予以撤销,甄玉琴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甄玉琴诉称,因其与星泰公司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于近期发现存在两个重号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市房地局于1999年10月20日续办该证,该证比星泰公司在2001年9月9日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提前两年,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甄玉琴要求判令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赔偿甄玉琴因受到欺诈而购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3752739元,并自交付购房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的两倍支付滞纳金,累计至支付清案款之日止;判令开发商和市住建委或两者中一方赔偿其与开发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有关逾期办理房产证诉讼时效超时部分的经济损失,并按照该判决诉讼时效有效部分计算标准累计总额赔偿甄玉琴经济损失,另外还须支付甄玉琴延期支付利息损失,以该赔偿金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商业贷款最高利率的两倍累计利息总额为滞纳金,自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累计至支付清案款之日止。

2015年3月23日,一审法院作出(2015)海行初字第217号行政裁定,驳回了甄玉琴起诉市住建委颁发房屋商品房预售许可行为一案的起诉。甄玉琴不服该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一中行终字第1076号行政裁定,维持了(2015)海行初字第217号行政裁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