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一中行初字第1384号 原告邵荣俊。 委托代理人王颖,北京市中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法定代表人姜大明,部长。 委托代理人张瑞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干部。 委托代理人杨晓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干部。 原告邵荣俊因认为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的委托代理人张瑞霞、杨晓辉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邵荣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上述规定,应按照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荣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赵锋代理审判员范琳代理审判员李赟乐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 晓 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