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岳英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一中行终字第17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岳英。 委托代理人马文龙,男,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5号。 法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一中行终字第17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岳英。

委托代理人马文龙,男,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尹燕京,局长。

委托代理人闫飞,男,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法制处民警。

上诉人岳英因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2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岳英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文龙,被上诉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以下简称海淀公安分局)的委托代理人闫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9日11时许,海淀公安分局中关村派出所(以下简称中关村派出所)接到清华大学保卫处保安王金奎报警称,在清华大学校园内抓获一名散发上访材料的女子,中关村派出所将上述报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同日15时,中关村派出所传唤岳英到中关村派出所接受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在询问过程中岳英表示不需要通知家属。在该案的调查处理过程中,海淀公安分局对办案民警王宏宇、王天宇以及清华大学保安王金奎、郑慧超进行了询问,取得了上述人员的询问笔录,并对岳英所持的上访材料予以现场清点并进行证据保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中关村派出所民警向岳英告知了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14年3月20日,海淀公安分局作出京公海行罚决字(2014)002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处罚决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岳英行政拘留10日,并将该处罚决定向岳英送达。现该处罚决定已经执行完毕。岳英不服,向北京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公安局经复议,决定维持被诉处罚决定。岳英亦不服,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另查明,2013年11月19日,海淀公安分局对岳英作出京公海行罚决字(2013)011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对岳英行政拘留7日。2014年1月16日,海淀公安分局对岳英作出京公海行罚决字(2014)0007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对岳英行政拘留7日。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海淀公安分局具有对辖区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