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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张珊珊与济源市人民政府、济源市房地产管理局撤销房屋登记行政一审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焦行初字第00009号 原告张珊珊,女,汉族,1983年7月11日出生,住济源市。 委托代理人赵冬梅,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济源市黄河大道第一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宗长青,该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焦行初字第00009号

原告张珊珊,女,汉族,1983年7月11日出生,住济源市。

委托代理人赵冬梅,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济源市黄河大道第一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宗长青,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陈世涛,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松华,济源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第三人济源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济源市宣化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和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伟,济源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科副科长。

原告张珊珊不服济源市人民政府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关于撤销原矿山机械厂门面房房产证的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原告张珊珊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冬梅,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世涛、崔松华,第三人济源市房地产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张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2015年2月11日作出关于撤销原矿山机械厂门面房房产证的决定:根据济源市人民政府(2014)51号专题会议纪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复决(2014)1884-189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因原矿山机械厂以单位名义在国有划拨土地上申请建设门面房,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出具证明准予将门面房房产证办理为职工个人所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王凯等人在办理房产证时未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且缺乏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现决定撤销王凯等人取得的原矿山机械厂18间门面房的房屋所有权(济字第04610、济字第04611、济字第04612、济字第04613、济字第04614、济字第04615、济字第04617、济字第04618、济字第04619、济字第04620、济字第04621、济字第04622、济字第04623、济字第04624、济字第04625、济字第04626、济源市房权证济水办字第00008122、济源市房权证济水办字第00061943)核准登记。

原告张珊珊诉称,2014年3月16日,原告与原济源市矿山机械厂张战国、张敏(张战国之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得济水大街中段房产证号为济水办字第04617号面积为51.72平方米门面房一间,原告签订买卖合同后,将购房款交于张战国夫妇,二人将房产证的原件交给了原告。同日,原告又从陈合才、卫腊亲(陈合才之妻)手中购得原属于原矿山机械厂王凯和吴菊花的房屋两间,房产证号为济字第04619号(王凯)、第04620号(吴菊花),两间门面房的面积均为56.15平方米,陈合才夫妇收到购房款后,亦将房产证原件交于原告。以上三间房屋现均未办理过户手续。2015年3月,原告听现在开发该宗土地的开发商河南省太行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说原告的房产证已公告注销,原告查看报纸,才知道第三人济源市房地产管理局于2015年2月14日在济源日报A4版公告,根据济源市人民政府2015年2月11日做出的《关于撤销原矿山机械厂门面房房产证的决定》,拟注销原告等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原告认为,原告的产权证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的,被告在做出撤销原告房产证时,既没有进行调查又没给原告送达撤销决定,程序严重违法,且做出撤证的决定,缺乏相关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更有损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和严肃性。请求:撤销济源市人民政府2015年2月11日做出的《关于撤销原矿山机械厂门面房房产证的决定》中关于撤销济字第04617号、济字第04619号、济字第04620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内容。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