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一中行初字第1771号 原告阳槟灿,男,1991年11月30日出生。 被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 法定代表人毕井泉,局长。 委托代理人姜勇,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春霭,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槟灿诉被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的食药监复告字(2015)12号行政复议告知书一案中,原告阳槟灿以其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确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槟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阳槟灿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何君慧代理审判员饶鹏飞代理审判员蔡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