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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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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延平与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焦作市公安局、苗滋滨、程志猛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焦行终字第0003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卢延平,男,汉族,1944年9月29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南通路南段。 负责人崔占彪,男,焦作市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焦行终字第0003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卢延平,男,汉族,1944年9月29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南通路南段。

负责人崔占彪,男,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政委。

委托代理人贾陵江,男,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李阳,男,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民警。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焦作市公安局。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中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宫松奇,男,焦作市公安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卢宁,男,焦作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民警。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苗滋滨,男,汉族,1969年9月21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程志猛,男,汉族,1981年2月19日出生,住焦作市。

上诉人卢延平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行初字第000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卢延平,被上诉人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的委托代理人贾陵江、李阳,被上诉人焦作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卢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苗滋宾、程志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卢延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一审裁定:驳回原告卢延平的起诉。

卢延平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行初字第00016号行政裁定;2、发回山阳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其上诉理由主要有:一、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拘留分为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两大类。司法拘留又分为妨碍民事诉讼的司法拘留和妨碍行政诉讼的司法拘留及妨碍刑事诉讼的司法拘留。根据原告违法行为的地点、时间、行为方式、侵害对象和行为危害客体等以及法律规定,即使是应受到处罚,也应是司法拘留,公安机关没有处罚的权力。二、起诉期限问题。《行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行政诉讼起诉的三种情形和不同的起算点及期限:6个月、20年和5年。前两种情形均涉及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合法性审查,第三种情形的“其他案件”即不涉及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合法性审查的案件,本案即是如此。故本案应适用5年的起诉期限。从处罚决定作出的2014年8月20日到2015年5月4日原告起诉,不超过起诉期限。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