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焦行初字第00036号 原告刘国平,又名刘甲军,男,汉族,1970年1月12日出生,住温县岳村乡。 委托代理人马继海,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国祖,男,汉族,1958年10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温县温泉镇。 被告温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温县黄河路55号。 法定代表人王玲,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光辉,温县交通局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靳新路,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县岳村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温县岳村乡五里远村。 法定代表人张世奇,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马萍,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占文,岳村乡政府司法所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平诉被告温县人民政府、被告温县岳村乡人民政府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刘国平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国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国平负担。 审判长 周 潜 审判员 李培军 审判员 袁 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