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宗桂等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三中行终字第55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宗桂,男,1959年4月1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德贵,男,1949年3月23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原告)任海龙,男,1963年3月1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三中行终字第55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宗桂,男,1959年4月1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德贵,男,1949年3月23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原告)任海龙,男,1963年3月1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

委托代理人史静,女。

委托代理人孙志峰,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北京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艳伟,男。

一审第三人张宇,男,1980年1月5日出生。

一审第三人张增友,男,1954年1月18日出生。

上诉人王宗桂、王德贵、任海龙(以下简称上诉方)因诉被上诉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要求撤销《国土资源举报事项处理意见书》(以下简称被诉处理意见),不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5)密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一审裁定认为,市国土局的派出机构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所作被诉处理意见系就有关问题向上诉方进行的释明,对上诉方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王宗桂、王德贵、任海龙的起诉。

上诉方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其事实和理由为:市国土局对土地使用认定错误,在没征地之前,我们农民一直在这片土地种植小麦、玉米、高粱、谷子等农作物,并没有未利用地,溪翁庄村和口门子500多村民联名不认可市国土局的认定,市国土局以好充次,低价倒卖农村集体土地,严重损害了上诉方的合法权益。密云县政府不作为,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复的京政地字(2003)第199号(关于密云县城镇批次用地农地转用和征地的批复)后,没有公示,也不让溪翁庄村民和口门子村民知道有此批复,掩盖事实长达十年之久,直到2014年我们意外得到了批复,才了解到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由于密云县政府不作为,严重侵害我们的合法权益。在2014年我们意外得到了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复的京政地字(2003)第199号(关于密云县城镇批次用地农地转用和征地的批复)后,多次去溪翁庄镇政府和密云县政府反映情况,得到的答复是按(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简称16号令),是有意推脱安置责任。16号令在2004年7月1日废止,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第四十九条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建设用地批准书有效期为2004年8月至2006年8月,适用北京市政府16号令是错误的。现上诉请求:1.撤销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密行初字第19号的裁定,依法责令北京市密云县政府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密云县城镇批次用地农地转用和征地批复》第三条落实征地补偿安置事宜,安排好单位群众的生产生活;2.请求依相关法律条例提供农转工待遇,安置费全额,让我们失地农民有生活保障;3.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