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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周桂明与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三中行终字第57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周桂明,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郝志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双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三中行终字第57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周桂明,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郝志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双裕街39号。

法定代表人孙雪松,镇长。

委托代理人曹德立,北京市纪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桂明因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行初字第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桂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郝志成,被上诉人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后沙峪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曹德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11月19日,后沙峪镇政府作出顺义区后沙峪镇(2014)第6号-非本《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以下简称6号告知书),主要内容为:“周桂明:您好,我们于2014年10月29日受理了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顺义区后沙峪镇(2014)第6号。经查,您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如您对本答复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周桂明不服上述行政行为,诉至一审法院,请求:一、撤销后沙峪镇政府作出的6号告知书;二、判令后沙峪镇政府依法公开周桂明的申请内容,向其提供M15号线顺义区后沙峪东庄村回迁房安置协议。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9日,周桂明向后沙峪镇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后沙峪镇政府公开“顺义区后沙峪东庄村回迁安置协议”。当日,后沙峪镇政府向周桂明出具顺义区后沙峪镇(2014)第6号-回《登记回执》,称将于2014年11月21日前作出书面答复。2014年11月19日,后沙峪镇政府作出6号告知书,告知周桂明其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当日,周桂明收到了该告知书。周桂明不服,于2015年2月5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另查明,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周桂明称其要求后沙峪镇政府公开的“回迁安置协议”指的是“回迁房安置协议”,且该协议应由拆迁人和周桂明签订但实际并未签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根据这一规定,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行政机关公开的对象应当是“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即已有信息,而非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新制作的信息。本案中,因周桂明要求后沙峪镇政府公开的信息并非客观存在的信息,故该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后沙峪镇政府在6号告知书中认定周桂明所申请获取的信息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该告知书应予撤销,对周桂明第一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因后沙峪镇政府对不存在的信息并无法定公开义务,故周桂明申请后沙峪镇政府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理由不成立,对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撤销后沙峪镇政府作出的6号告知书;驳回周桂明要求后沙峪镇政府公开M15号线顺义区后沙峪东庄村回迁房安置协议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