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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张荣指与高阳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保行终字第1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荣指,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高阳县正阳路92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斌,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亚楼,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保行终字第1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荣指,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高阳县正阳路92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斌,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亚楼,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荣指因高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5)高行初字第9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荣指、被上诉人高阳县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高斌、冯亚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荣指举报高阳县高阳镇岳家佐村安孟、安洪斌父子违法占用该村集体土地建工房一案,被告高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8月8日作出高国土资罚字(2011)第1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年l1月25日,被告作为申请人,向高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高国土资罚字(2011)第1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案件强制执行申请书字号为高国土资强执申字(2011)第298号。以上事实有高国土资罚字(2011)第1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国土资强执申字(2011)第29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案件强制执行申请书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高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高国土资罚字(2011)第1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按照法定程序向高阳县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履行了法定职责,有高国土资强执申字(2011)第29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案件强制执行申请书为证。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荣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诉人张荣指不服上诉称,2015年5月6日,原告张荣指向高碑店市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诉高阳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行政不作为,请求判决国土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落实该局作出的高国土资罚字(2011)第1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6月18日,行政不作为一案在高碑店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进行了开庭审理,在庭审中国土局提供了2012年8月24日给原告出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复印件有造假嫌疑,与原件不符。虽然在该答复意见书中,国土局说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这是国土局在蒙弊信访人,国土局在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时为什么没有履行法律手续,因原告多年上访反映,在上级部门的督促下,国土局出于走形式做的表面文章。因此,没有证据证实国土局申请过法院强制执行,国土局行政不作为不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一审法院不注重证据,故意包庇、袒护高阳县国土局,只看表面文章,必须有确切的法律文书证实才符合法律要求。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判决国土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落实该局作出的高国土资罚字(2011)第1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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