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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贝幼眉与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城建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沪二中行终字第4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贝幼眉。 委托代理人朱毅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洪海明。 委托代理人顾青芸。 委托代理人范亚玲。 上诉人贝幼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沪二中行终字第4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贝幼眉。

委托代理人朱毅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洪海明。

委托代理人顾青芸。

委托代理人范亚玲。

上诉人贝幼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行初字第1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贝幼眉的委托代理人朱毅华、被上诉人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静安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顾青芸、范亚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贝幼眉于2015年5月12日向静安房管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静(103街坊)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同日,静安房管局收到贝幼眉的申请。同年6月2日,静安房管局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静房管集信受(2015)N010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贝幼眉,其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属于该机关公开职责权限范围。原审另查明,静安房管局系根据《关于静安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报告》(静委(2009)7号)的规定设置,主管全区住房保障和房屋工作,该局职能配置十四项主要职责中无“建设项目批准”的职责。因贝幼眉认为上述答复违法,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决撤销静安房管局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静房管集信受(2015)N010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判令其限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原审法院认为:静安房管局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静安房管局收到贝幼眉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规定的答复期限内向贝幼眉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程序合法。贝幼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指向“103街坊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信息来源的不同将政府信息进行分类,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遵循“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非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遵循“谁获取,谁公开”的原则。静安房管局并非建设项目文件的制作机关,其认定贝幼眉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其职责权限范围并无不当。贝幼眉认为涉案政府信息虽然不是由静安房管局制作,但静安房管局获取并保存后,亦具有公开的义务,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静安房管局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贝幼眉的诉讼请求。判决后,贝幼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