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湛中法行终字第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黎素如 上诉人(原审原告):黎南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碧霞 上诉人(原审原告):戚日贵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光福 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源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华明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市统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日胜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振华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陈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振领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玉贞 上诉人(原审原告):赖土成 上述14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卫华,广东民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廉江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黄诚镇,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卫军,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郑风,廉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副局长。 原审原告黎素如等14人不服原审被告廉江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廉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湛廉法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黎素如等14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黎素如等十四人于2013年8月27日向被告廉江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申请土地确权报告》,申请内容:1、撤销廉府国用(2011)第0034738/230257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重新将原属安铺家禽组位于廉江市安铺镇长安四路北的820平方米土地确权给申请人。2013年11月29日被告廉江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廉国土资函(2013)359号《关于﹤申请土地确权报告﹥的答复》,具体内容为:“黎素如等十四人:送来《申请土地确权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依据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2012)湛中法行初字第39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粤高法行终字第261号]裁决,我局将按《土地登记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廉府(2011)0034738/2302572号]注销登记。二、关于你等十四人申请该宗国有发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依据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2012)湛中法行初字第39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粤高法行终字第261号]裁决查明事实认为涉案土地存在争议。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因此,我局对你等的《申请土地确权报告》不予受理。该宗土地使用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后,再登记。廉江市国土资源局。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向该院起诉,请求撤销廉江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廉国土资函(2013)359号《关于﹤申请土地确权报告﹥的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被告限期20天内重新作出将位于廉江市安铺镇长安四路北的820平方米的土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给原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另查,除原告黎素如为原安铺家禽组成员外,其余原告均为原安铺家禽组成员的财产继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