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湛中法行终字第1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廉江市高桥镇坡督村江背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江背村)。 法定代表人:陈齐锦,主任。 委托代理人:郑佳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廉江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光祥,市长。 委托代理人:陈益利,廉江市人民政府调处纠纷办公室干部。 委托代理人:杨德金,廉江市人民政府调处纠纷办公室干部。 原审第三人:廉江市高桥镇坡督村排坡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排坡村)。 法定代表人:陈家灼,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春勇 上诉人坡督村与被上诉人廉江市人民政府及排坡村因土地确权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廉江市人民法院(2014)湛廉法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第三人争议的屋背园地(排坡地),座落在廉江市高桥镇坡督村委会境内,位于东经109度45分6.00秒至109度45分9.37秒,北纬21度35分53.73秒至21度35分55.35秒,东至刘英新楼房边、排坡村水泥路边,南至刘英旧屋、陈家涛、陈家灼、陈家进等人屋边,西至陈家雄新建楼房边,北至陈思斌新建围墙边,面积约2.8亩。2013年4月因第三人村民刘英将自己种植于该地西面的林木卖给他人砍伐后,原告村民准备在该争议地用钩机平整屋地时,与第三人村民刘英产生纠纷。第三人村民刘英遂于2013年4月16日向廉江市高桥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举报,请求处理未果。后第三人于2013年4月26日以原告为被申请人,向被告提出《土地确权申请书》,“请求廉江市人民政府对我(排坡村)村与被申请人(江背村)之间争议的屋背园地(该土地位于排坡村北面,四至分别是:东至水泥路硬底化村道,南至陈家武老屋一直到陈齐瑞老屋,西至陈家洪楼房,北至陈家龙围墙),面积约五亩,进行确权,确认该地块归排坡经济合作社所有。”被告经调查、协商未果后,于2013年12月5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规定,依法作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廉府调字(2013)5号)决定:“争议的屋背园地(排坡地)土地(林地)的所有权属国家所有,使用权属申请人所有,林木所有权属申请人种植或管理者所有(详见附图)。”原告不服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湛江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16日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湛府行复(2014)27号)决定:“维持廉江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5日作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廉府调字(2013)5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湛江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遂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起诉,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廉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廉府调字(2013)5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