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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李康福与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坡山村、银基公司林权行政登记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湛中法行终字第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康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政府(简称区政府),住所地:湛江市坡头区南调路。 法定代表人:崔青,区长。 委托代理人:姚恒贵,被告区政府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湛中法行终字第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康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政府(简称区政府),住所地:湛江市坡头区南调路。

法定代表人:崔青,区长。

委托代理人:姚恒贵,被告区政府法制局局长。

第三人:湛江市坡头区南调街道林口村委会坡山村第一村民小组(简称坡山村)。

负责人:陈建成,村民组长。

第三人:湛江市银基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银基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南18号5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梁国胜,董事长。

上诉人李康福因与被上诉人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坡山村、银基公司林权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坡头区人民法院(2014)湛坡法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初,原告与第三人坡山村(原坡山村一队)协商一致,签订《还尾造林承包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坡山村)同意将还尾林地发包给乙方(原告)进行经营管理。……(二)位置:东至坡新村木界,西至公庙入路分界,南至路碑分界北至坡二队林木分界;……(四)承包金每年1800元,每年付一次。乙方须提前一年付甲方。即每年公历12月30日前付次年的承包金。(五)……(5)在承包期间,如遇国家征收的造林地,需终止合同,生产损失补偿费归乙方所有,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7)承包期满后,还尾岭造林地经营权归甲方所有,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承包给乙方。(8)承包期从2001年公历3月30日至2007年3月30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承包金。期间,原告曾出卖还尾岭的林木。2007年3月30日,承包合同期满。原告认为坡山村在2007年3月8日(承包期限内)收取原告2008年承包金1800元,经营期延至2008年的陈述,在湛中法民二终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不予确认。2007年11月17日,第三人银基公司(甲方)与第三人坡山村(乙方)签订一份《土地承包经营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一、乙方将灵山岭、白沙围的林地、建设用地、荒地(附红线图)属其所有和使用的土地发包给甲方经营使用。二、乙方将本协议的林地、建设用地、荒地发包给甲方经营期限为70年,从2007年11月17日至2077年11月16日止。三、以每亩为单位计算,每亩70年,每亩承包金27000元。协议书还约定土地转让费以及青苗费补偿事宜。协议书签订后,第三人银基公司陆续将上述土地转让费以及青苗基建补偿费支付给坡山村。2008年7月30日,以《土地承包经营协议书》为依据向被告的林业局提交《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申请书》申请林权登记。《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申请书》记载内容为:申请单位:银基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国胜,身份证号码440803197312253418。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解放东路4号。权利所有权人:坡山村。林地座落:坡山村灵山岭东边,小地名灵山岭。林地面积:153.902亩。林班:150306011,小班:00102/00400。主要树种:桉树。林种:用材林。年限:70年。终止日期:2077/11/16。四至:东至东埇岭,西至鸭埠村林地分界线,南至灵山岭畜牧场,北至坡新村、坡山二村民林地分界线。相关单位逐级于《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申请书》签加意见:集体林地所有权人(坡山村)意见:……请上级核查发证。乡镇政府(南调街道办)意见:同意申办林权证,请上级林业部门以核发。林业主管部门(区林业局)意见:同意上报。发证机关(被告)意见:同意颁发林木使用证。单位审批核查负责人第三人坡山村陈罗凤、陈某、叶剑平均签名及加盖单位公章,署明审批时间。被告区林业局接受申请后,被告的林业局根据发证程序,于2008年8月28日组织第三人坡山村、坡山村第二村民小组、坡新村民小组、鸭埠村民小组、林口村委会、南调街道办事处负责人进行现场踏查,并填写踏查表。制图,并于2008年9月8日至2008年10月8日就发证林地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满,被告区政府于2008年12月19日在《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申请书》签署发证机关(被告)意见:同意颁发林木使用证。审批核查负责人吴松江签名及加盖被告公章。尔后于2008年12月30日为申请人(第三人)银基公司颁发林权证。2010年2月11日,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收取第三人银基公司土地青苗及其附着物金额87356.75元。2012年6月14日,原告向被告的坡头区林业局申请在承包林地砍伐林木,原告在向坡头区林业局林木采伐申请书中确认承包期届满,无存在争议,林地四至也没有争议。坡山村在申请书上盖章,注明情况属实。因原告还有附着物等一些遗留问题未解决,原告与黄屋村于2012年6月23日申请林口村委会调处。8月13日,原告所在的林口村委会申请将纠纷上交南调街道办综治信访维稳中心。10月21日,原告申请要求银基公司协助办理砍伐林木手续。第三人坡山村在原告的申请书中为林木砍伐要求银基公司协助,但也明确征地青苗款按每亩2500元已付清给坡山村,分给了村民。但第三人银基公司称没有收到原告上述协助砍伐申请书。原告以上申请未果。2013年初,原告为支付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与坡山村发生纠纷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2013)湛坡法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民事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7月29日作出(2013)湛中法民二终字第152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2014年6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区政府颁发坡林证字(2008)第01527号《林权证》,并将还尾岭林木确权给原告。2014年6月12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2014)湛坡法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2004年9月12日,仅就撤销被告颁发坡林证字(2008)第01527号《林权证》再次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