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蚌行终字第0006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怀远县宏盛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 法定代表人:卢怀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国庆,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伟明,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怀远县白莲坡镇(原找郢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 法定代表人:刘明,镇长。 委托代理人:陆斌,怀远县司法局白莲坡镇司法所所长。 一审第三人:怀远县淮河河道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 法定代表人:孙宏,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涛,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怀远县宏盛养殖专业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怀远县白莲坡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5)怀行初字第000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怀远县宏盛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沈国庆,被上诉人怀远县白莲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陆斌,一审第三人怀远县淮河河道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张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怀远县白莲坡镇(原找郢乡)双庙村14户农民筹划成立养殖合作社,拟选择在茨淮新河怀远县白莲坡镇双庙村南岸堆土区建设养牛场。2013年10月26日,卢怀义向怀远县找郢乡人民政府、怀远县淮河河道管理局申请占用茨淮新河怀远县白莲坡镇双庙村南岸堆土区建设养牛场,找郢乡双庙行政村党支部书记赵华在申请报告中签署“情况属实,同意申请”并加盖了该村民委员会的公章,怀远县找郢乡人民政府在申请人签名处加盖了公章。2014年1月1日,卢怀义向怀远县淮河河道管理局申请占用茨淮新河怀远县白莲坡镇双庙村南岸堆土区建设养牛场,怀远县找郢乡双庙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在申请报告中加盖了该村民委员会的公章,找郢乡人民政府副乡长赵恒勇在申请报告中签署“同意按有关要求和规定办理”并加盖了怀远县找郢乡人民政府公章。原告怀远县宏盛养殖专业合作社在茨淮新河怀远县白莲坡镇双庙村南岸堆土区先后建设牛棚三个。2014年1月7日,原告在怀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登记;2014年1月8日,原告在怀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2014年1月10日,原告在安徽省怀远县国家税务局、安徽省怀远县地方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证,以上三证均登记负责人姓名为卢怀义。2013年11月20日,怀远县国土资源局找郢国土资源所向卢怀义作出了找土字(2013)第051号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2014年1月15日,怀远县找郢乡人民政府向卢怀义作出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原告建设的三个牛棚现均已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