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蚌行初字第00007号 原告:郑颖,女,汉族,1962年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李顺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志远,现已退休,系郑颖丈夫。 被告:怀远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涡北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潘明生,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仲从卫,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原告郑颖要求确认被告怀远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怀远县政府)行政强拆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并于同年5月1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郑颖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顺华、王志远,被告怀远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仲从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怀远县政府的法定代表人潘明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颖诉称:原告在蚌埠市怀远县马城镇上洪村合法经营一处苗圃场,场内种植各类名贵盆景盆栽。2010年,怀远县政府为实施蚌埠西出口(陈郢--荆涂大桥收费站)公路工程项目,需要征收原告的苗圃场,包括两间看护房、21平方米院墙以及大小盆景72株。因政府补偿标准极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补偿协议。2011年12月15日上午8时左右,蚌埠西出口(陈郢--荆涂大桥收费站)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组织人员,用挖掘机强行将原告苗圃场的院墙及看护房推倒,并将苗圃场内102株盆景(包括拆迁范围内的30株)拖走,并且102株盆景在指挥部野蛮挖掘过程中已经严重毁损,再加上指挥部拖走盆景后无人管理,已完全失去其应有的艺术价值和经济价值。指挥部强拆原告的苗圃场后,一直未依法告知原告享有起诉的权利和起诉的期限,也未告知指挥部作为临时机构的组建主体,致使原告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只好长期以来一直向各级政府部门、各大媒体反映举报指挥部的违法强拆行为,一直未放弃过维权。直到2014年10月30日收到蚌埠市政府蚌信核(2014)23号《关于郑颖信访事项的符合意见书》才知道是由被告“组织怀远县执法局和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对原告房屋及地上物进行了强拆和搬移”。指挥部是怀远县政府组建的,依据法释(2000)8号《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智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指挥部的违法强拆行为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苗圃场的行为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