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蚌行终字第0006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贾二敏,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 委托代理人:吴少博,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曼丽,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 法定代表人:秦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成,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赵平,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贾二敏因与被上诉人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拆除公告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日作出(2015)怀行初字第000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贾二敏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曼丽,被上诉人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成、赵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怀)城管(规划)公(2014)71号行政强制拆除公告。公告内容:贾二敏于2014年10月3日在新城区新星社区因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我局于2014年11月18日向你户下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你户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决定。经催告,仍未履行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依法拆除你户违法建设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你户于三日内自行拆除。如你户对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或蚌埠市行政执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怀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特此公告。 一审法院另查明:2006年,原告贾二敏在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新星社区自建房屋一处,约600平方米。2012年,因养殖需要,原告在原址的基础上进行翻建,翻建后建筑总面积约1200平方米。2014年9月29日,被告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怀远县涡北新城区管理委员会的申请对原告贾二敏坐落于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新星社区的房屋进行协查,被告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申请予以立案,并向怀远县产权办档案室、怀远县城乡规划局进行调查,经对当事人询问调查及现场勘验后,被告认定原告贾二敏违法建设房屋总面积1110.8平方米。被告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怀)城管(规划)告(2014)145号限期拆除事先告知,限期三日内原告自行拆除违法建设;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怀)城管(规划)限决(2014)145号限期拆除决定,责令原告于三日内拆除违法建设;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怀)城管(规划)催(2014)145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要求原告依法履行(怀)城管(规划)限决(2014)145号限期拆除决定;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怀)城管(规划)强决(2014)145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决定强制拆除原告的违法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