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宜行辖字第00003号 许凤莲诉安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理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及案件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 程艮苗 审判员 徐珂可 审判员 张建平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刘萌乔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