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宜行辖字第00004号 望江县中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望江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拍卖一案,起诉人望江县中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及案件公正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 程艮苗 审判员 徐珂可 审判员 张建平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刘萌乔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决定自己审理; (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