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宜行辖字第00008号 张莲花诉安庆市宜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处理一案,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认为不宜由其管辖,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及案件公正审理,本案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望江县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 程艮苗 审判员 徐珂可 审判员 张建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萌乔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决定自己审理;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