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宜行初字第00008号 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储春生,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 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储旺根,男,195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储根苗,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告:储结苗,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 原告:储王应,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储德志,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告:储东财,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杏芝,女,1954年5月9日出生,汉族。 原告:储著根,男,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 原告:储著林,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告:储柏生,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 原告:储著明,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原告:储院生,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原告:储著焰,男,195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 原告:储立志,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岳西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 法定代表人:刘中汉,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储鹏飞,岳西县天堂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时永丰,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储春生等十五人诉岳西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储春生等十五人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储春生等十五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储春生等十五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储春生等十五人负担。 审 判 长 徐珂可 审 判 员 张建平 人民陪审员 赵启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萌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