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合行终字第00188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王德凤。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尹茂元。 委托代理人:陈天璜。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肥东县房产管理局,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人民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76081837-4。 法定代表人:张克创,局长。 委托代理人:阚青华。 委托代理人:李丰升,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高理应。 上诉人王德凤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肥东行初字第0000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德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德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德凤撤回上诉,各方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25元,由王德凤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应道荣 审判员 李进学 审判员 李 琦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丁亚敏 附:本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