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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杨大廷、赵其方与肥东县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合行终字第00187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高理应。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王德凤。系高理应之妻。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大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其方。 上述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陈天璜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合行终字第00187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高理应。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王德凤。系高理应之妻。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大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其方。

上述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陈天璜。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肥东县房产管理局,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人民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76081837-4。

法定代表人:张克创,局长。

委托代理人:阚青华。

委托代理人:李丰升,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理应、王德凤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肥东行初字第000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理应、王德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理应、王德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高理应、王德凤撤回上诉,各方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25元,由高理应、王德凤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应道荣

审判员        李进学

审判员        李 琦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丁亚敏

附:本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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