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15)三中行终字第52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耿晓冬,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梁秀稳,北京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东高村兴业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孙学新,镇长。 委托代理人崔春辉,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文辉,男,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振三,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杰,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平谷分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耿晓冬因诉被上诉人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人民政府、被上诉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5)平行初字第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耿晓冬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上诉人耿晓冬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妨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耿晓冬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兰芳代理审判员王琪璟代理审判员胡林强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超 然 书 记 员 吴 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