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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娴与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三中行终字第0065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娴,女,1964年9月23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仓上街3号。 法定代表人陈福刚,局长。 委托代理人杜鹏瑶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三中行终字第0065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娴,女,1964年9月23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仓上街3号。

法定代表人陈福刚,局长。

委托代理人杜鹏瑶,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长。

委托代理人毛伟旗,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娴因要求确认被上诉人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顺义区食药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行初字第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娴,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杜鹏瑶、毛伟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娴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顺义区食药局对其于2014年7月20日举报×公司销售的普洱茶、西湖龙井茶涉嫌违法一案未履行移送的法定职责违法。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顺义区食药局是否应当履行移送职责及其是否依法履行了该职责。关于顺义区食药局是否应当履行移送职责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本法第七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对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机构应及时转送有管辖权部门办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根据上述规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畴的举报,顺义区食药局负有向有权部门移交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王娴的举报事项涉及四个问题:1.“普洱茶”的产地不在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标称“普洱茶”不符合规定;2.普洱茶是否经云南省普洱茶协会授权使用“普洱茶”证明商标;3.普洱茶标签中虚假标注产地;4.西湖龙井茶的外包装不符合规定。因根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相关规定,顺义区食药局对本辖区内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负有监管职责,而上述问题均不涉及食品本身的安全,故顺义区食药局对王娴举报的问题无监管职责,其应当向有权处理的部门移送。关于顺义区食药局是否依法履行了移送职责问题。本案中,顺义区食药局接到王娴的举报后,积极与相关部门就移送事宜进行商谈,两次制作案件移送书,最终将案件移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义分局(以下简称顺义工商分局)处理,并将移送情况及时向王娴进行告知,故顺义区食药局已经依法履行了移送职责。虽然顺义区食药局第二次移送发生于本案诉讼过程中,但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机关履行移送职责的期限未作明确规定,故该情形不能成为顺义区食药局履行移送职责违法的理由。综上,王娴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娴的诉讼请求。

王娴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以一审法院枉法裁判为由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求,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顺义区食药局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

王娴在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举报信,证明王娴向顺义区食药局举报事项的内容。

2.《关于王娴举报“普洱茶和西湖龙井茶”有关问题的答复》,证明顺义区食药局对王娴的举报进行答复,但是没有告知王娴是否履行移送的法定职责。

顺义区食药局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工作记录单2份(2014年8月1日、2014年8月20日),证明接到王娴举报信以后,顺义区食药局依法进行了调查,已经履行了职责。

2.举报信;

3.购物凭证及茶叶外包装照片;

4.“西湖龙井将规范包装管理”、《西湖龙井茶规范包装管理办法(试行)》。

证据2、3、4证明王娴向顺义区食药局举报时提交的相关材料。

5.现场检查笔录,证明顺义区食药局现场检查情况。

6.2014年8月19日的(案件移送)审批表,证明顺义区食药局移送案件符合程序要求。

7.2014年8月19日的案件移送书、送达回执,证明顺义区食药局2014年8月20日去工商部门商谈移送事宜时携带的材料。

8.工作记录单2份(2014年11月17日),证明顺义区食药局就地理标志相关问题一直在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咨询。

9.2015年4月2日的(案件移送)审批表,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产品商标问题应该移送工商部门查处,所以顺义区食药局进行了移送审批。

10.2015年4月2日的案件移送书及邮寄凭证,证明顺义区食药局已向工商局移送了王娴的举报事项。

11.《关于王娴举报“普洱茶”和“西湖龙井茶”有关问题移送情况的告知》及邮寄凭证,证明顺义区食药局将移送情况告知了王娴。

经一审法院准许,顺义区食药局当庭提交了其在举证期限届满后获取的证据12.《关于案件移送书的回复》,证明工商局的回复情况。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