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三中行初字第566号 原告田惠芳,女,1950年10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成凤,上海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街33号。 法定代表人吴桂英,区长。 委托代理人孟丽娜,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易棠,女,北京市朝阳区信息公开办公室干部。 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安顺,市长。 委托代理人史静,女,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童,男,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 原告田惠芳不服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朝信息公开(2014)第197号-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及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京政复字(2014)8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惠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惠芳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胡兰芳代理审判员王琪璟代理审判员陈金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伍 爱 军 书 记 员 王 超 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