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三中行终字第0063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山林,男,1945年8月7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南56号。 法定代表人吴熙盛,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震东,男,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郭杨,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山林因信访不予受理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行初字第27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裁定认为,请求事项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系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应具备的法定条件之一。本案中,李山林提出的涉案请求系以信访的方式提出。信访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行政机关办理信访答复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李山林就上述事项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山林的起诉。 李山林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裁定;撤销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函》,撤销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朝政决字(2015)10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京朝拆许字(2005)第218号《拆迁许可证》,返还被抢劫的全部财产,恢复被拆毁的房屋,赔偿全部损失。其事实与理由为:一、一审法院未追加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遗漏诉讼请求,遗漏管辖异议、指定管辖申请,遗漏关键事实和证据,未对复议程序进行审查等,应当发回重审或改判。二、一审法院认为李山林提出的涉案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三、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可诉行政行为,一审认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违法。四、举报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犯罪事实,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五、行政机关未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举报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六、一审法院和行政机关具有利害关系,其所作裁定没有公正可言。 本院认为,信访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途径,是人民政府联系群众、改进工作的重要方式。《信访条例》对信访事项的办理设置了相关的复查、复核程序,并未赋予信访人对信访程序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因此,行政机关办理信访答复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李山林以信访方式提出涉案请求,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对李山林提出的信访事项作出处理意见,上述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驳回李山林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李山林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李山林申请异地审理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贾志刚代理审判员董巍代理审判员刘琳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郝 丹 书 记 员 辛 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