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三中行终字第56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周继东,男,1957年1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士琪,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密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水源东路339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中,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红杰,男。 委托代理人李玉华,男。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北京首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密云镇新中街34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雷,男。 周继东因诉密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密云住建委)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一案,不服密云县人民法院(2014)密行初字第8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继东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士琪,被上诉人密云住建委的副主任郭春杰、委托代理人高红杰、李玉华,被上诉人北京首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政置业)的委托代理人程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密云住建委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密住建字(2014)255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以下简称被诉拆迁裁决),认为:申请人首政置业进行密云县檀营乡居住区储备开发项目建设的相关批准手续齐备,拆迁程序依法有效。该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远高于相关拆迁法规规定,充分维护了被拆迁人的利益,申请人首政置业对被申请人周继东提出的补偿安置方案符合该项目补偿安置方案规定,予以认可。鉴于申请人首政置业与被申请人周继东不能达成协议拆迁,为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被上诉人密云住建委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规规定,结合该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及被申请人周继东实际情况,作出裁决:一、被申请人周继东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将位于檀营乡新檀×街×号的房屋腾空,并与附属物一同交给申请人首政置业拆除。二、以下两种补偿安置方式,由被申请人周继东选择:1.实行货币补偿:总补偿款共计1387612元由申请人首政置业一次性支付给被申请人周继东。2.实行产权调换:申请人首政置业提供密云县檀营北街1号院1号楼3单元×号、×号两套房屋用于产权调换,申请人首政置业另支付被申请人周继东剩余拆迁补偿款163762元,被申请人周继东需按规定自行缴纳公共维修基金、物业费等入住相关费用。三、被申请人周继东需自行周转,周转补助费在结算中已经计入,不再重复考虑。四、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密云县人民政府或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