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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沈凯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三中行终字第64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A座。 法定代表人张志宽,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砚,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潜,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三中行终字第64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A座。

法定代表人张志宽,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砚,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潜,北京奥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沈凯,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

一审被告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北街51号。

法定代表人冯源,局长。

委托代理人侯坤,男,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蒲丽,北京赵天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北京市食药局)因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行初字第6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京市食药局的委托代理人张砚、王潜,被上诉人沈凯,一审被告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通州区食药局)的委托代理人侯坤、蒲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通州区食药局于2014年12月10日针对沈凯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京通食药申)(2014)第004号-部告《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我局于2014年11月24日受理了你要求获取关于我局办理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果园店(以下简称物美果园店)投诉举报相关情况,经查,你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的“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流通许可证、涉案的《告知函》、告知凭证、对方签收凭证、责令改正通知书”,本机关将以复印件的形式提供;你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的“现场照片”,由于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采取的是现场查看的方式,因此不能提供;你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不属于政府信息,本机关不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作出答复;你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的“涉案产品的进货台账和检测报告”涉及第三方(物美果园店)的信息,经向第三方征求意见,对方不同意向你提供相关信息。沈凯不服,向北京市食药局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食药局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京食药监复决字(2014)204号《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通州区食药局作出的《告知书》。

沈凯不服《告知书》,诉至一审法院,请求予以撤销并责令通州区食药局重新作出处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据此,通州区食药局作为区、县级人民政府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