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三中行终字第67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夏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镇长。 委托代理人赵永新,男。 委托代理人崔艳霞,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田文军,男,1957年10月7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人民政府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5)平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人民政府主动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上诉人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人民政府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妨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人民政府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贾志刚代理审判员王琪璟代理审判员胡林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