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石行终字第002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慧。 委托代理人刘景科。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青丽,1974年12月24。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王晓临,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洪亮,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管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王立宏,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 法定代表人单保恩,院长。 委托代理人祁庆斌,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慧、杨青丽因不服原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慧、杨青丽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刘慧、杨青丽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慧、杨青丽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由上诉人刘慧、杨青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彭建章 审判员 杨聚存 审判员 徐进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