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石行初字第00135号 原告周兰芬。 委托代理人张建召。 委托代理人张广信,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王亮,职务市长。 委托代理人张洪志、逯守鹤,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 原告周兰芬不服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石政行复(2014)163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决定书》,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周兰芬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建召、张广信,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洪志、逯守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石政行复(2014)163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被申请人委托谈固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白佛社区周兰芬申请事项的答复意见》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受理范围,依法应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1、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石政行复(2014)163号)2、不予受理决定审批表;3、送达回证;4、邮政快递单;5、行政复议申请书;6、委托书;7、周兰芬、张五星身份证复印件;8、谈固街道办事处关于白佛社区周兰芬申请事项的答复意见;9、请求长安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10、再次请求长安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11、行政复议法。 原告周兰芬诉称,原告因白佛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白佛村关于土地管理征用土地及拆迁补偿的规定》中,对征用承包户每亩耕地发放安置补助费4500元的规定,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明确规定,侵犯了原告法定安置补助费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向长安区人民政府递交了《请求长安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长安区人民政府依法对白佛村民会议的违法决定责令改正。但长安区人民政府委托谈固办事处作出的《关于白佛社区周兰芬申请事项的答复意见》,曲解法律对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混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法律概念,把原告不同法律关系的诉求混为一谈,坚持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因此原告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撤销该《答复意见》。但被告以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