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石行终字第001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山县外贸局家属院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武春枝,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军芳,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山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董晓航,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敏,平山县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 原审第三人尚涛。 委托代理人尚军格。 委托代理人张爱君,平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平山县外贸局家属院业主委员会因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平山县人民法院(2014)平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4)平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杨聚存 审判员 徐进富 审判员 张 力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