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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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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民、张春红等与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石行终字第001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三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淑珍。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彦菊,女,汉族,1955年5月7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北路165号2栋1单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石行终字第001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三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淑珍。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彦菊,女,汉族,1955年5月7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北路165号2栋1单元203室。

委托代理人吴银银,河北雪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晓慧,河北雪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李义增,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阜民。

上诉人张三民、张春红、张淑珍、张彦菊因撤销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行初字第22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行初字第22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刘立虹

审判员  张 力

审判员  李文华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