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石行终字第001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三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淑珍。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彦菊,女,汉族,1955年5月7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北路165号2栋1单元203室。 委托代理人吴银银,河北雪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晓慧,河北雪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李义增,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阜民。 上诉人张三民、张春红、张淑珍、张彦菊因撤销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行初字第22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行初字第22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刘立虹 审判员 张 力 审判员 李文华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