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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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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占校、刘金锁等与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石行初字第00065号 原告张占校。 原告刘金锁。 原告李新爱。 被告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涛,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占廷,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窦连英,赞皇县政府党组成员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石行初字第00065号

原告张占校。

原告刘金锁。

原告李新爱。

被告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涛,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占廷,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窦连英,赞皇县政府党组成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占校、刘金锁、李新爱诉被告赞皇县人民政府要求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被告辩称,原告请求公开的《2003至2014年各年度关于乡镇卫生院集体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安排决定》信息不存在,因赞皇县政府没有制作过该《离退休费的安排决定》,故无法公开。原告要求被告出具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存在的书面答复,被告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了《关于张占校、刘金锁、李新爱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意见》,并送达给原告。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占校、刘金锁、李新爱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占校、刘金锁、李新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由原告张占校、刘金锁、李新爱负担。

审判长  彭建章

审判员  杨聚存

审判员  徐进富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