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石行初字第00111号 原告庞国刚。 被告河北省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9号,裕园广场三楼。 法定代表人肖兰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海霞,河北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孙新巧,河北省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教育教学论坛》杂志社,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路705号。 法定代表人韩新保,社长。 原告庞国刚因河北省保险事业管理局未给其办理养老保险,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受理后,于9月28日向被告河北省保险事业管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被告于10月8日提交了答辩状及依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庞国刚,被告河北省保险事业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张海霞、孙新巧,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韩新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庞国刚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办理原告的养老保险。理由如下:本人于2005年在河北省人才市场被招聘到《二十一世纪中学生作文》杂志社工作。并于2008年与杂志社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十一世纪中学生作文》现已更名为《教育教学论坛》。按照杂志社的要求我的人事档案办到了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流动人员养老保险服务中心托管。杂志社的人事档案都在这里管理,后来杂志社的人事档案又转移到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三楼服务大厅托管,我的人事档案没有变动。2014年8月份,主编找我谈话,现在审计很严,你的养老关系不在杂志社,工资费用5险1金都不能下账。你与单位有劳动合同,现在不能再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让我抓紧把养老关系办到杂志社,由单位统一交费。我就写了申请,跑到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三楼服务大厅办理,对方以年岁大为由,不予办理。科长、处长我都找了,仍不给办。我找他们要不给办的依据,他们拿不出来。2012年河北省社会保障厅下发《河北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试行》的通知(冀人社发(2012)44号)第十一条按冀劳社(2001)96号文件规实执行。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的实施意见一冀劳社(2001)96号文件第六条规定。职工由企业进入已试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从进入之月起,执行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政策。综上所述,我的身份符合国家政策。可以正常调动。杂志社也同意接受我的养老保险。但是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不作为,对我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请求法官公正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