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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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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张善明等与河北省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石行初字第00120号 原告张善明等27人(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高二忠。 诉讼代表人张善明。 诉讼代表人曹荣芬。 原告张善明等27人委托代理人张国经,北京中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人民政府,住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石行初字第00120号

原告张善明等27人(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高二忠。

诉讼代表人张善明。

诉讼代表人曹荣芬。

原告张善明等27人委托代理人张国经,北京中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石家庄市维明南大街46号。

法定代表人张庆伟,省长。

委托代理人伊文勇、严钢锤,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处工作人员。

原告张善明等27人因要求被告河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省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善明等27人诉讼代表人高二忠、张善明、曹荣芬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国经,被告省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伊文勇、严钢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善明等27人请求判决省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构成行政不作为;判令省政府限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具体理由如下:被告于2014年5月14日收到原告藁城市丘头镇丘头村高二忠等27位村民对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等材料。被告于2014年5月15日向原告下达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并于2014年7月28日下达省政府延期审理通知书(冀政复延(2014)第22号),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14年8月27日作出。被告时至今日仍然没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已构成行政不作为。理由如下:一、原告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未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已构成行政不作为。首先,原告作为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是适格的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其次,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作为被告的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被告为行政复议机关符合法律规定。最后,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形式。被告在原告补正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虽然被告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14年8月27日前作出,但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没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明显违反《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已构成行政不作为。第二、被告作为法定的复议机关,依法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被告将行政复决定延期至2014年8月27日前作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综上,原告对被告未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作为不服,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善明等27人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省政府延期审理通知书;2、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3、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4、征地告知书;5、李胜利去世证明。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