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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代双苗与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受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石行初字第00114号 原告代双苗。 委托代理人李云明,石家庄市桥东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维明北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张义珍,厅长。 委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石行初字第00114号

原告代双苗。

委托代理人李云明,石家庄市桥东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维明北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张义珍,厅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辉,该厅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福州,该厅工作人员。

原告代双苗因不服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作201499001215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受理后,于9月28日向被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被告于10月8日提交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及依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代双苗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云明,被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代理人陈建辉、刘福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499001215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该决定的主要内容为:你于2014年7月11日提交代军的工伤认定申请收悉。我厅对你提交材料审查后认为,代军在2010年2月9日发生的伤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已经超过法定受理期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现决定不予受理。

原告代双苗起诉请求:1、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2、判决被告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3、判决赔偿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造成的损失60万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理由如下:(一)从2010年2月9日代军被出租车撞伤之日起,到代双苗于2011年1月27日,第一次向被告报送工伤认定申请并未超过一年的期限。(二)无论是代军的用人单位,还是代军的家属即原告,当初均不知道代军是在上班的途中,而被出租车撞伤的。相反,原告在2011年1月20日给刘建儒,打手机后才得知代军该伤害是被出租车撞伤的结果。代军的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应从原告知道代军发生交通事故伤害之日起算2011年1月20日向后计算至满一年的2012年1月19日为止才对。(三)在代军该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曾遭被告前三次拒收的情况下,为了避免代军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经济损失,故不得己代军于2011年12月9日,曾向河北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由代军的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给予相应的赔偿。(四)根据原告代双苗前三次向被告报送代军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均发生在如原告前面所说一年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之内,可被告当初不仅始终没有依照法定的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原告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综上所述,被告本案《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中的理由,因为明显不能成立,应当依法判决撤销被告所作出有关代军的该《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同时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予以受理代军的该工伤认定申请。否则,贵院就应当根据被告在代军工伤认定申请的过程中,客观上存有诸多行政不作为的违法之过错,最终已给代军造成不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事实,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有关标准,判令被告赔偿代军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经济损失约暂定为60万元为宜。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