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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何景文、何燕文与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撤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石行终字第001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景文。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燕文。 委托代理人连孟新,石家庄市桥西区达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人褚玉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石行终字第001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景文。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燕文。

委托代理人连孟新,石家庄市桥西区达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人褚玉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亮,市长。

委托代理人范志丰,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长安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贾淑东,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何凤珍。

委托代理人聂春才。

委托代理人常松,河北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何玉文。

原审第三人何秀文。

委托代理人郝跃明。

上诉人何景文、何燕文因起诉撤销原石家庄市郊区人民政府颁发宅基地使用证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行初字第000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何景文、何燕文与第三人何凤珍、何玉文、何秀文是同胞姐妹,其父何福平在石家庄市长安区(原郊区)南高营村有一祖宅,面积268.1平方米。1988年石家庄市原郊区人民政府对农村宅基地进行申请清理登记时,申请清理审批表中申请人一栏填写的是第三人何凤珍、何秀文,户主一栏填写的是其父何福平。经其父何福平申请,宅基地所在村委会、乡政府、土管部门审查,石家庄市原郊区人民政府批准,向第三人何凤珍、何秀文颁发宅基地使用证。1999年石家庄市原郊区人民政府对农村居民住宅进行确权发证时,何福平夫妇已先后去世,确权发证审批表中申请人一栏、户主一栏填写的是第三人何凤珍、何秀文。该表经个人申请,宅基地所在村委会、乡政府、土管部门和石家庄市原郊区人民政府逐级审批后,于1999年6月28日向第三人何凤珍、何秀文颁发石郊集用(1999)字第11O2226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2010年南高营村进行旧村改造,石郊集用(1999)字第1102226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上的房产已被拆迁,原告何景文、何燕文与第三人何凤珍就安置房分配问题产生争议,2013年12月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冀政转征函(2013)1054号将涉案宅基地转为建设用地。

原审认为,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举证石家庄市郊区宅基地申请清理审批表0853号能够证明为第三人何凤珍、何秀文颁发石郊集用(1999)字第1102226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是经其父何福平同意后将其宅基地确权在第三人何凤珍、何秀文名下;举证石家庄市郊区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确权发证审批表11022267号、石家庄市原郊区人民政府郊政(1988)23号关于农村宅基地清理发证的规定、南高营村民委员会关于村民使用宅基地的若干规定,能够证明石家庄市原郊区人民政府于1999年6月28日为第三人何凤珍、何秀文颁发的石郊集用(1999)字第1102226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依法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支持。又举证河北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冀政转征函(2013)1054号,能够证明石郊集用(1999)字第1102226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已注销,涉案宅基地已转为建设用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何景文、何燕文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