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石行终字第001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春志。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永强。 委托代理人王文建、穆红宇,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栾城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裕泰路。 法定代表人于振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文涛、谢景辉,该局工作人员。 原审原告刘春志、刘永强因不服原审被告石家庄市栾城区国土资源局(原栾城县国土资源局,下简称栾城国土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刘春志、刘永强不服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2014)栾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2014)栾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 二、发回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彭建章 审判员 杨聚存 审判员 徐进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