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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刘春志、刘永强与石家庄市栾城区国土资源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石行终字第001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春志。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永强。 委托代理人王文建、穆红宇,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栾城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石家庄市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石行终字第001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春志。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永强。

委托代理人王文建、穆红宇,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栾城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裕泰路。

法定代表人于振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文涛、谢景辉,该局工作人员。

原审原告刘春志、刘永强因不服原审被告石家庄市栾城区国土资源局(原栾城县国土资源局,下简称栾城国土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刘春志、刘永强不服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2014)栾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2014)栾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

二、发回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彭建章

审判员  杨聚存

审判员  徐进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