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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武金花与井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石行终字第001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金花,女,1963年9月1日生,汉族,石家庄市井陉县上安镇下安村人,无业,现住本村。身份证号: 130121196309010228。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井陉县公安局。住所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石行终字第001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金花,女,1963年9月1日生,汉族,石家庄市井陉县上安镇下安村人,无业,现住本村。身份证号:

130121196309010228。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井陉县公安局。住所地井陉县微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刘风林,局长。

委托代理人蒋敬权,该局教导员。

委托代理人崔会廷,该局民警。

上诉人武金花因井陉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2015)矿行初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武金花认为2006年本村村委坑农征地款,县政府不作为,被告乱作为,引发原告多年上访。2012年12月21日,井陉县上安镇出具证明:关于武金花与上安镇政府,于2012年12月21日达成的经济帮助协议事宜,双方商定付款方式为,签订协议时给付壹拾万元,2012年12月31日前给付陆万元,2013年5月1日前给付伍万元,2013年12月31日前给付伍万元。2014年l月24日上午10时31分许至11时46分许,原告以上安镇政府未给付最后伍万元,找县领导信访为由,用自己驾驶的老年代步车将井陉县县委、县政府的大门道路前后半幅和全幅堵住,时间持续长达近一个小时,致使办公车辆无法正常出入。2009年3月,原告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处罚(现该案正在重审中);2012年7月,原告因扰乱单位秩序,被井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十日。被告以原告扰乱单位秩序,时间长达一个多小时,且其有刑事、行政处罚的前科,于2014年1月25日作出井公(微)行罚决字(2014)第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原告行政拘留十日。原告不服该处罚决定,于2014年2月28日向井陉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井陉县政府以井政复决字(2014)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该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此行政复议决定,认为其堵门未超过一个小时,且以前的处罚已超过六个月,不应再加重处罚;而且,被告违法办案,但提供的证据均无法证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造成的损失,但无证据提供。

原告要求被告所有证人出庭作证,因被告在开庭审理中出示了证人蔡某、程某、杜某、郝某、刘某、吴某、李某、许某均不愿出庭的证明,故本院对被告提供的证人出具的证据,经合议庭结合本案事实合议后,均予以了综合认证。

原审认为,原告与井陉县上安镇政府签订的经济帮助协议,未全部履行,应通过合法的渠道和手段,到有关部门反映和解决。原告以上安镇政府未给付最后伍万元,找县领导信访为由,用自己驾驶的老年代步车将井陉县委、县政府的大门道路前后半幅和全幅堵住,时间长达近一个小时,致使办公车辆无法正常出入,确实扰乱了单位秩序,该行为与情无理,与法无据。如果每一位公民,都因与单位有纠纷,就采取极端方式堵门闹事来解决,势必造成社会公共秩序的混乱,影响社会的稳定发展。虽然被告在行政处罚原告的行政程序过程中有瑕疵,但不影响行政处罚的具体事实。因此,被告井陉县公安局,以原告扰乱单位秩序,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维持井陉县公安局作出的井公(微)行罚决字(2014)第001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驳回原告武金花的行政赔偿请求。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