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石行终字第001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振堂。 委托代理人张战清,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乐市城乡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刘晓亮,局长。 委托代理人秦秀明,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胡万清,河北国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北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山虎,执行董事。 上诉人张振堂因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4)新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4)新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刘立虹 审判员 张 力 审判员 李文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