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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张淑凤与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石行终字第001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淑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地址:石家庄市中山西路578号。 法定代表人马立新,局长。 委托代理人常浩,桥西分局法制大队民警。 委托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石行终字第001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淑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地址:石家庄市中山西路578号。

法定代表人马立新,局长。

委托代理人常浩,桥西分局法制大队民警。

委托代理人赵学忠,桥西分局法制大队民警。

上诉人张淑凤因房屋拆迁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行初字第0000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4年1月9日17时许,原告张淑凤报警称其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东五里旧村房屋被强拆,有20余人将其家人从屋内架出,生活用品搬出一部分,多数生活用品被砸入房内。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红旗派出所接警后制作了《接警案件登记表》,且办案民警到东五里村委会和东五里旧村改造办公室了解情况,调取了编号为01120285《石家庄市郊区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确权发证审批表》,编号316号《石家庄市郊区宅基地申请清理审批表》、《东五里村旧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河北欣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路晓峰证言等材料,认定此案属于民事纠纷。又查明,2014年1月18日,原告张淑凤向被告提交了《查处申请书》,申请被告对房屋被违法拆迁行为进行调查、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责任。2014年3月26日,原告张淑凤向石家庄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对房屋被损毁事件进行调查和查处,追究相关涉案人员的法律责任。2014年6月12日,石家庄市公安局作出石公复驳字(2014)7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驳回了原告张淑凤的行政复议申请。

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本案中,被告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接到原告张淑凤的报警后,及时对原告所述的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东五里旧村房屋的强拆情况进行了调查,调取了编号为01120285《石家庄市郊区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确权发

证审批表》,编号316号《石家庄市郊区宅基地申请清理审批表》、《东五里村旧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并对东五里村村委会民调委员张新广和河北欣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路晓峰进行了询问。经调查核实,认定原告的报警属于民事纠纷,口头告知了原告张淑凤自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其纠纷,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淑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淑凤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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